1、副会长对需提请常务理事会议或理事会议研究的事项,应提前报送会长,以便做出安排;
2、秘书处要在每次常务理事会议前七个工作日,将会议具体时间、地点、议题等有关安排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提高会议效率;
3、协会议事过程中原则上采取一事一议。根据会议所列的内容,一项一项讨论决定;
4、协会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参会人员2/3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决议。
5、每次常务理事会议结束后,秘书处应形成会议纪要,以简报或通讯等形式在本会网站及公众号上向会员通报。
6、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