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章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代表是从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当会员总数达到150人时,依据本办法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开展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占总人数的1/3,至少50人。
第三条 会员代表的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会员代表名额及构成
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二)加入协会半年以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四)具有行业、地域和机构代表性;
(五)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六)会员代表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根据协会的实际情况,会员代表名额总数不低于会员总数的1/3。
第六条 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类型进行分配。其中企业会员代表占85%,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占5%,相关药械厂商会员代表占5%,个人会员代表占5%。
第七条 协会负责人、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监事单位代表均为会员代表。
第三章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第八条 每个单位会员可推选1名会员代表;个人会员可采取推荐、自荐方式成为会员代表;协会各分支机构可参与会员代表的推选。
第九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要充分考虑到地域和专业领域的合理分布,确保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条 所推选的会员代表由协会秘书处统计、审核(必要时与分支机构充分沟通),并确定最终名单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名单提交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会员代表的义务权利
第十二条 拥护协会章程,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议大会各项报告、议案或其他议题;
(二)参加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大会;
(三)提出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执行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代表,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公开批评及取消其代表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通过不正当方式当选会员代表;
(二)不履行会员代表义务,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三)滥用会员代表权利,为机构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协会规定,泄露、传播涉密信息等;
(五)违反《章程》规定,损害协会声誉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秘书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调整各类会员代表的比例和数量,并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和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