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
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差旅费管理,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参照《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劳动或劳务关系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太原市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费用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协会应当严格出差审批制度,实行先申请审批、后出差的流程(出差审批流程及申请单见附件),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六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太原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路程远近及时间紧急情况,选择合适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如下:
飞机 | 轮船 | 火车 (高铁/动车) | 汽运客车及其他
|
经济舱 | 二等舱 | 二等座/硬卧 | 凭据报销 |
第九条 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卧铺车票。
第十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机场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
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十一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高效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如下表:
单位:元/间/天
A类地区 | B类地区 | C类地区 | D类地区 | 备注 |
400 | 350 | 300 | 250 | 如遇特殊情况,如全国性会议等大型活动期间上浮不超过20% |
备注:各类地区包含城市如下
A类地区: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
B类地区:重庆、大连、秦皇岛、青岛、宁波、温州、福州、湛江、三亚、海口、南京
C类地区:除A、B类以外省外省会城市
D类地区:除A、B、C类以外其他国内城市
第十四条 住宿标准为标准房,同性两人一同出差的,按两人一间标准房核报。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相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制度。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原则上100元/人/天进行补助,西藏、新疆自治区,青海省,甘孜、阿坝、凉山州范围内出差按120元/人/天进行补助。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实行上述包干办法。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二十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实行上述包干办法。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和财务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核查差旅费开支,对未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出差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凭乘坐交通工具的行程单、车票等凭据报销,特殊情形下的签转或退票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备后,产生的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完整提供相关票据。
第二十六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要加强对差旅费报销的监督管理,对提供虚假信息报销差旅费者,应当追究当事人和秘书处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会员群和协会网站同步公示7日,无异议后生效并执行。
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
2025年 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