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 为规范协会工作人员工作行为,保障协会和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协会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态度粗暴、蛮横,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因缺少工作责任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职工作职责,致使协会或会员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必须追究过错责任。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权限、程序、标准、时限和不公开履行职责等情形。
三、 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规定行事。做出有关决议或决定,发布行业自律性文件,制定行业规范措施,必须做到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四、 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五、 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基本服务项目和经营性服务项目制度落实方面
1、组织开展行业调查、专业课题、团体标准研究,为会员提供行业研究资料;
2、利用协会网站、公众号、会刊等刊登会员信息,进行宣传,提升会员品牌形象;
3、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为会员提供信用水平评价;
4、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开展理论和实践研究;
5、听取会员的意见、建议,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6、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反映会员诉求,为维护会员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建言献策,发出行业声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7、在协会官网、公众号、会刊、会员群及时转发国内、省内行业政策及新闻,为会员企业提供最新行业信息;
8、为会员及社会提供市场、管理、技术等服务;
9、增强省内外相关组织之间联系,开展交流合作;
10、组织举办行业研讨交流会议,开展有关业务培训,举办行业成果展览;
11、组织举办行业内各种技能竞赛,为会员单位提供竞技平台。
(二)协会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方面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2、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3、本会的财务情况;
4、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5、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三)会员意见(信息)收集、反馈处理及意见征询制度质询落实方面;
(四)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落实方面;
(五)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落实方面;
(六)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落实方面;
(七)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它事项落实方面;
(八)国家规定落实方面。
第三章 过错责任划分与追究
六、 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导致的过错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导致的过错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导致的过错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
七、 过错责任追究种类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免除相应职务;
(七)辞退。
上述追究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
八、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重大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协会或会员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协会或会员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协会或会员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重大过错。
九、 对于一般过错,对直接责任者,可以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过错追究处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可以单独或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过错追究处理。
十、 对于严重过错,对直接责任者,可以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五)项过错追究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可以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过错追究处理。
十一、 对于重大过错,对直接责任者,可以给予本办法第七条第(六)或(七)项过错追究处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可以给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或第(五)项过错追究处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可以给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过错追究处理。
十二、 对于隐瞒、庇护本协会过错行为,致使过错责任人未能受到责任追究的,属于严重过错的,单位主要领导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可以单独或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过错追究处理。
十三、 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同一过错出现两次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过错情形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受当事人礼品,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娱乐活动的;
(五)其他认为依规定应当加重追究的行为。
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协会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本会会员弄虚作假,致使协会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国家政策规定和协会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协会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过错行为发生的。
十五、 本会常务理事会是协会过错责任追究机构。
十六、 过错责任追究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和检举;
(二)草决定是否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三)调查过错行为;
(四)拟、审议调查报告;
(五)提出处理意见。
十七、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制作书面决定,并告知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过错责任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八、 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十九、 本制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