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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章程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2-09-24 16:14:57 |浏览次数:130

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全称: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简称:协会,下同),(英文名称:The Shan Xi Pest Control Association,缩写SXPCA)。

第二条 协会是从事防制有害生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成果、新产品;团结广大会员,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指导基层做好除害防病工作,促进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技术的普及和发展。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接受登记机关山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山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6号万国城MOM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宣传鼠、蚊、蝇、蟑等有害生物的危害及防制知识和环境消毒知识;

(二)举办有害生物防制和环境消毒技术培训,提高专业人员对有害生物的防制技术及广大群众的防制水平;

(三)开展有害生物防制、环境消毒技术和防制药品应用的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指导群众性的除害防病工作;

(四)做好有害生物防制和环境消毒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交流等;

(五)积极开展有害生物防制机构(PCO)服务能力建设和受政府委托开展质量评估工作;

(六)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公平竞争水平;

(七)组织会员开展各种公益和专业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负责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交办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其中以团体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和科研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个人或团体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个人或团体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组织有关会议、学术活动、专业培训等活动;

(三)优先取得协会有关专业技术资料,或在协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介绍经验等文章;

(四)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向协会申请技术咨询、举办新技术推广、技术交流等;

(五)对协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两个维护”,坚定“四个”自信;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或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协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协会要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后15日内,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章程经2021年7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7月16日



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